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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中的“电放”知识点!电放提单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到卸货港。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 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普及, 装卸港口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从而货物先于其单据到达卸货港的情形极为常见。这种情形在近洋运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如中国向东亚、东南亚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货物时, 由于航程较短而银行审单和处理单据的速度相对较慢, 故经常出现货到而提单滞后的情况。
风险规避:避免单据遗失风险 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 只要承运人签发了提单, 收货人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 但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 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提单) 。
货代提货:货代提单无法提货 随着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 国内的国际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竞争激烈, 中国境内的外国货运代理公司( 简称外国货代或货代) 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 House B/ L) , 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失误纠正:提单操作失误 在贸易实务中, 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 例如, 承运人签发了空白指示( To Order ) 提单, 或托运人指示( T o Or der of Shipper) 提单后, 且贸易商之间约定使用汇付或托收结汇方式, 托运人在向收货人寄送货运单据时, 因种种原因没有对提单适当背书。 当进口商收到这种正本提单后, 因提单背书缺乏连续性, 不符合提单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 即进口商无法证明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况下, 船公司或其卸货港代理不会向该提单持有人放货。 此时, 若将提单再寄回托运人补加背书, 有可能导致延误时间。于是, 持有无托运人背书提单的进口商, 为了尽快提货, 通常要求“电放”货物。 |
